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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掃黑除惡”十問(第二期)
2019-04-25
一問: 這次“掃黑”與過去“打黑”有什么區別?
答:這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與以往的打黑除惡,雖然只有“掃”和“打”的一字之差,卻區別很大:
①這次“掃黑”,重視程度前所未有。黨中央、國務院專門印發通知,整合多部門力量,集黨和國家之力要把這個問題解決好。
②過去“打黑”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,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。這次“掃黑”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、鞏固執政基礎、加強基層政權建設、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,在更大范圍內,更全面、更深入的掃除黑惡勢力,不但要打擊犯罪,還要打擊違法行為。
③過去“打黑”打的多,防的少。這次“掃黑”更加重視綜合治理、源頭治理、齊抓共管。各行業的主管部門明確了掃黑責任,加大了防范力度。這次共同參與的部門從過去的10多個部門,增加到了近30個。
這次掃黑除惡的著力點,除了打擊黑惡勢力本身,還要打擊基層的腐敗,查處“微腐敗”,加強基層政權建設、組織建設?!皰吆凇本鸵幸话褟姶蟮摹皰咧恪?,這就是調動多部門形成掃除的合力,黨和國家有效整合各部門資源力量,綜合運用法律、經濟、行政等多種治理手段,形成強大合力,將更加有效地掃除黑惡勢力。
二問: 打擊黑惡犯罪的長效機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標準是什么?
答:做到“兩個不發生”,即:不發生因黑惡勢力逞強爭斗、爭搶地盤導致群死群傷案件,不發生黑惡勢力持槍大規模聚眾斗毆、尋釁滋事惡性案件;實現“一降兩升”,即:涉黑涉惡舉報數量大幅下降,人民群眾安全感明顯上升,人民群眾滿意度大幅上升。
三問: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中“四個重點突出”分別是什么?
答:突出重點地區、突出重點行業、突出重點領域和突出重點打擊。
四問: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是什么?
答:①是否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,以兩高兩部2018指導意見為參考;
② 是否準確認定惡勢力犯罪;
③ 是否準確處理“軟暴力”“套路貸”等違法犯罪行為。
五問: 黑惡勢力在征地、租地、拆遷、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煽動鬧事等行為的法律后果?
答: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,有組織地采用滋擾,糾纏,哄鬧、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、生活秩序,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,分別屬于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定的“恐嚇”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“威脅”,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、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。
六問:什么是強迫交易罪?
答:強迫交易罪,是指以暴力、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,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
七問: 什么是故意傷害罪?
答:故意傷害罪,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。傷害的結果,可能是輕傷或重傷,也可能是致人死亡。
八問:什么是非法拘禁罪?
答: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,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。
九問: 什么是敲詐勒索罪?
答: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十問:什么是故意毀壞財物罪?
答:故意毀壞財物罪,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。